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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时间:2012-04-14 18:05:33  来源:  作者:

许昌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科学防御雷电灾害,加强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为降低雷电灾害风险,运用科学的原理、方法和手段,对评估对象遭受雷击的概率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进行分析、计算与综合度量,并从安全和经济合理性出发,提出相应对策措施的过程。雷电灾害评估分为预评估、方案评估与现状评估。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闪电定位监测和资料整理、雷电灾情收集、雷电灾害风险区划。

(二)负责对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对雷电灾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定。

)负责对建设项目单位及防雷设计单位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违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改、住建、规划、安监、消防、工信等有关部门,建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石油企业、烟花爆竹企业、易燃易爆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以及信息系统等涉及公共安全或者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

(三)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等特殊工程;大型博览和展览建筑物;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以及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各专业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的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或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重点工程项目。

(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六)高度≥50米的高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建筑物;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七)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的其它场所。

第六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勘察、测试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测试仪器、测试方法和测试环境进行说明;

   (三)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环境、电磁环境以及雷击损害风险分析与评估;

(五)评估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六)防御或者减轻雷电灾害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七)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评估机构进行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评估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评估活动应当遵守现行国家或者有关行业、地方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 评估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雷击风险评估主要使用下列气象资料:

(一)雷暴天气卫星云图。

(二)雷暴天气大气环流形势。

(三)雷暴天气雷达回波。

(四)闪电定位观测。

(五)大气电场观测。

(六)历史气象资料。

(七)其他有关气象资料。

现有气象资料不能满足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需要的,应当开展现场监测,并遵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第十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实行审查确认制度。

评估机构编制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包括委托方专家、气象专家和第三方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报告进行书面评审或会议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气象主管机构予以确认。

许昌市辖区项目、和重点大型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确定。

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确认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提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时,应包含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核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时,应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重要技术依据之一。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未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服务费用,由委托方与被委托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协商议定。

第十四条  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

(二)不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四)涂改、伪造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确认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全市;法律、法规、规章确认为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直接提供或者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三)不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

(四)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五)涂改、伪造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确认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查确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人影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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