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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宣传要点

时间:2015-04-28 18:04:06  来源:  作者: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气象预报是气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主要手段。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对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气象预报的需求越来越高,新媒体的出现也使气象预报的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公众在方便获取气象预报的同时也出现了预报来源不统一、缺乏权威性,预报准确率不高、针对性不强,更新不及时,预警信号发送慢、覆盖面不广等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共气象服务的基础作用,规范新形势下的气象预报发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气象预报传播,为社会防灾减灾和公众生活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气象预报产品。中国气象局组织对《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6号令)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办法》坚持了《气象法》第二十二条的统一发布制度。在修订中坚持了气象预报发布的公益性、准确性、及时性、广泛性的基本思路和统一发布、鼓励传播的基本原则。《办法》主要界定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定义。明确了气象预报发布是气象预报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气象预报传播是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健全了发布和传播渠道。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台的职责分工以及媒体和单位的传播原则及传播要求。

《办法》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有关精神,体现了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原则和开放的姿态,有利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参与气象预报传播,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力量,扩大气象预报传播渠道,提高气象预报传播时效,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共气象服务水平。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防灾减灾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中国气象局于2014年4月初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在部门内外调研的基础上,多次对文本进行研讨和集中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当年9月底至10月上旬,中国气象局分别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并在中国气象局官方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广泛征求全社会意见。在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中国气象局于11月对《办法》文本再次集中修改,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办法》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中国气象局又多次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并与意见集中的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送审稿)》,经中国气象局审议通过,于2015年3月12日公布,并于5月1日正式施行。

三、修订的总体要求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有关精神,本着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原则修订《办法》。

二是体现与时俱进和开放合作的精神。新形势下,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新技术和新媒体的应用使得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越来越宽,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时效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就必须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与合作的精神,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的时效,使气象预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

三是坚持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注重从实际出发,广泛吸收基层和一线工作者、专家学者参与《办法》的讨论修改,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多角度,多层面对《办法》进行论证修改,保证了立法质量。

四、修订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修订思路。坚持“四性”:一是要坚持气象预报发布的公益性。气象预报是纯粹的公共服务产品,特别是为公众发布的预报结果都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广受公众欢迎和必需的,所以必须无偿提供。二是要确保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准确性表现在两方面,气象预报发布单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要不断提高预报的准确率,气象预报传播单位也要准确无误地传播气象预报结论。三是要充分体现及时性。过时的气象预报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这就要求气象预报发布单位要及时更新预报,气象预报传播单位也要及时将最新的预报结果告知公众。四是要充分体现广泛性。让所有的公众从各种渠道获得第一手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光靠单一发布和个别媒体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动员和鼓励各类媒体和单位广泛传播气象预报。

(二)修订原则。统一发布、鼓励传播。统一发布,即强调气象预报的专业性特点,气象预报的制作和发布必须由专业部门来提供,在我国就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鼓励传播,即鼓励各类媒体和单位传播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传播机构只要注明气象预报的来源,确保预报的准确和及时更新,国家都是鼓励和支持的。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6号令的基础上,《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第一,坚持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气象预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产生活。为了保证气象预报的质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和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需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这也是对《气象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细化。

第二,健全发布和传播渠道。为了适应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趋势,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办法》进一步拓宽了气象预报的发布渠道,明确政府要组织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即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同时《办法》规定“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确保气象预报及时准确传播”。

第三,明确媒体传播的责任和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气象预报的传播主体、传播责任以及传播要求。一是明确了传播主体。《办法》规定的传播主体是各类媒体和单位,进一步放开了气象预报的传播主体。二是明确了传播责任。基于媒体和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办法》对传播不同气象信息的不同责任作出分类规定。第七条除强调了公众气象预报传播的及时性外,还特别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即“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以保障社会获取基本的公共气象服务。三是明确了传播要求。《办法》第九条对所有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提出了应遵循的基本要求,主要是避免在传播过程中发生传播过时或非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明确分工和强化监管。考虑气象预报的传播需要多部门合作,相互配合,《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体现了气象部门在气象预报的发布与传播工作中所秉持的开放与合作的原则。

六、基本框架和主要法律制度

(一)基本框架。《办法》共15条,主要包括: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有关术语解释(第三条),部门与政府职责(第四、五条),统一发布制度(第六条),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第七、八条),传播要求(第九条),学术交流(第十条),专项预报(第十一条),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二)主要法律制度。《办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办法》涉及的有关概念及其内涵。《办法》明确了气象预报的范围,对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了界定,并特别补充了空间天气的有关内容。同时,对气象预报的发布、传播进行了界定。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也就是说《办法》规范的气象预报仅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政府决策预报和专业气象预报不属于此办法规范的范畴。这里的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办法》中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关于气象预报发布,《办法》第三条将其规定为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强调气象预报发布的公益性,责任主体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

关于气象预报传播,《办法》第三条规定,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责任主体是传播气象预报的各类媒体和单位。

2.关于气象预报的统一发布制度。为加强对气象预报发布的管理,防止因多渠道发布气象预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规范气象预报工作,《气象法》第二十二条专门对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作出规定。本《办法》重申了气象预报的统一发布制度。一是《办法》第六条规定明确气象预报发布主体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作为气象预报的发布主体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二是对气象预报学术交流作出规定,强调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办法》第十条规定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三是对行业专项气象预报作出规定。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3.关于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由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同于一般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指导作用。气象部门需要及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御措施提供服务,指导社会公众及时开展避灾和自救。因此,及时、准确地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和传播出去,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办法》第八条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二是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三是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时,媒体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4.关于鼓励传播的原则和要求。《办法》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放宽了对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规定。一是确立了鼓励传播的原则。《办法》第九条关于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表述,既包含了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也包括其他媒体和单位,充分体现了气象部门鼓励所有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态度。二是允许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三是明确了传播气象预报的要求。《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如此规定是避免传播过时或非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责任编辑:人影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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