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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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许昌市气象部门处级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

时间:2012-03-01 15:05:19  来源:  作者:

各县(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及省气象局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市气象部门处级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现将《许昌市气象部门处级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229

 

                           许昌市气象部门处级领导班子

“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全市气象部门处级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控制“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风险结合我市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局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民主决策。

第五条  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单位领导班子会等,为“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负有向主要负责人建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气象事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关系气象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需要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市气象局及地方党委、政府重要《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审定以本单位名义上报的事关全局工作的请示件;审定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重要工作部署方案等;审定以本单位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如气象局长会议等)等有关事项;

(三)研究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如《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进行资产重组或出租、出让、出售单位的资源、资产等);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下属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及对干部的党纪政纪处理。

(六)研究决定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八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与干部(人事)管理相关的任免、考核、奖惩、选拔、调动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职能配置及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所管辖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等重要事项;

(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制订本单位人才引进申报计划,研究制定本单位编制外用工录用和报批;

(六)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的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气象事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在项目管理权限以内,需要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和中国气象局、省气象局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和气象业务支出安排的各类工程性项目、设备购置等基础设施类项目;

(二)以加快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类项目或人才队伍和教育培训建设、科学管理以及法规、行业管理和文化建设等项目;

(三)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涉及大额国有资产处置;新建、改建、扩建等涉及单位布局调整的项目;

(四)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预算;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五)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立项和安排的项目。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本单位或下属单位需要开支的较大额度资金5万元以上)或单位负责人被授权限额以上的资金,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后方可使用。主要包括:

(一)需追加的大额度资金计划;

(二)大额度资金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较大额度的办公设备购置事项;

(四)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局党组会或领导班子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并确定,也可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并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业务、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以及市局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按规定需向上级部门报告和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事项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领导班子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四)作出决定。在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党内事项需表决的,根据与会人员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如个别成员因故未能到会,可书面表达意见应在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参加决策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分管该事项的领导先发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表态。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在家主持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会议后,如有必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班子成员签发,并向有关机构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九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月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情况。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领导班子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全体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班子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班子考评、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要追究领导班子成员中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领导班子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决策的

(五)依法应当决策而不进行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其它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气象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人事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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